阳江日报讯(记者/费先霞 通讯员/谭凤怡)自导自演编造车辆被盗,认为可以瞒天过海骗保金,没想到反而沦为阶下囚。近日,市中级法院发布一案例,一男子因保险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何某为骗取保险理赔金,将其名下小汽车驾驶至东莞市一高架桥桥底藏匿,期间采取多种方式躲避公安侦查。后何某到派出所报案谎称该车被盗,并以车辆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金额为13万多元。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找到何某报称被盗的车辆,并发现何某有保险诈骗重大嫌疑,遂电话通知何某到案配合调查,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保险的罪行。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编造车辆被盗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何某已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何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因素,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何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法官表示,合同以诚信为基础,任何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保险事故、制造出险假象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官提醒,保险是抵御风险的保障工具,绝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一时的贪念可能会换来牢狱之灾,得不偿失。广大群众应以诚信为本,通过合法途径创造财富,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保险市场秩序与社会诚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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