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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检察机关以高质效民事检察履职护航高质量发展

来源 : 阳江日报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29日 编辑:

“感谢我市检察机关以高度的责任感与专业精神,成功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2025年7月,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专程来到市检察院,送上锦旗和情真意切的感谢信。这面锦旗背后,正是我市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生动缩影。

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院坚持以深层次监督为民事检察工作方向,以提升专项质效为民事检察工作抓手,以化解矛盾纠纷为民事检察工作宗旨,实现打基础、提质效、增效果的工作目标,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 文/阳江日报记者 盘聪颖   通讯员 高望   

精准监督与柔性司法并重  以检察履职优化营商“软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市检察机关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在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促成和解、公开听证等方式,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让企业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某建材公司的案件源于2021年7月23日的一起交通事故。该公司员工何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某路段倒车时,与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此前,该建材公司已为涉案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2022年3月,梁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万元,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94万元赔偿款由建材公司承担。建材公司遂于2024年7月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该案后,重点对涉案车辆改装与事故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展开调查核实。检察官多次赴阳春市交警部门调取证据,查看事故鉴定意见、照片和监控视频,并函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经审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须同时满足“存在改装行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三项条件。二审判决未全面审查因果关系,与合同约定和事故实际情况不符。 2025年6月27日,市中级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维持原一审判决,该案改判为企业免损90余万元。

实现“案结事了”,有时不仅需要一纸裁判,更需要消除对立、重建互信。在阳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徐某合同纠纷监督案中,我市检察机关将工作重心从“判定是非”延伸至“促成和解”,以柔性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3年4月,阳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价购得阳春市某河段河砂石混合料资产,并与徐某签订《合同书》,对砂石料数量“多退少补”提出约定。然而,最终结算河砂石混合料多于约定的数量。

该建材公司以合同存在欺诈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徐某起诉至阳春市人民法院,请求建材公司支付款项。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材公司不服判决,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子本身不复杂,但双方情绪对立严重,都摆出了要把官司‘打到底’的架势。”检察官周敏施回忆,经细致审查,难以支持建材公司的监督申请。但若简单结案,企业间的矛盾依然存在。

检察官在全面厘清案件事实和审查建材公司申请监督的理由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实地走访,深入了解纠纷成因与双方核心诉求。随后,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召开听证会等方式,有效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推动建材公司与徐某初步达成和解意向。

在检察官的进一步协助下,双方围绕和解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事项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签订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这起案件是检察机关运用柔性司法,引导市场主体以最小成本、最优方式解决矛盾的成功实践,为营商环境注入了和谐稳定的“润滑剂”。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的理念深度融入民事检察履职全过程,运用调查核实权、“背靠背调”解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弭于萌芽状态。

阳西县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探索运用“细心调查、耐心沟通、用心履职”的“三心”工作法,有效提升了民事行政检察矛盾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将法治力量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徐某“失联”,执行陷入僵局,导致申请执行人刘某生活困顿。办案组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多次实地走访调查,发现了徐某的财产线索。为了让刘某尽快拿到赔偿款,办案组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刘某和被执行人徐某的家属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徐某母亲代为支付了6万元赔偿款给刘某,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在阳东区,一起1419元的瓷砖买卖纠纷,让消费者钟某与商家陈某缠讼两年。2023年12月,市民钟某在陈某经营的陶瓷店订购了一批瓷砖。收货后,钟某发现送来的瓷砖品牌与约定不符,要求退货退款,却遭到陈某拒绝。陈某认为,两个品牌实为同一厂家生产,质量无异,且钟某已切割了5块瓷砖,若要退款需扣除这部分费用。由于两人意见不合,钟某将陈某诉至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退还1419元货款,但未支持钟某索赔误工费等请求。钟某申请再审被驳回,于2024年底向阳东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于法有据,钟某的监督申请难以获得支持。

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检察官通过分别约谈了解双方的需求后,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听证员们纷纷劝导双方和解,给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意见。陈某当场向钟某诚恳道歉,但钟某仍态度坚决。

检察官没有急于结案,而是给予钟某一段冷静期。一周后再次约谈时,钟某态度明显松动,最终感慨道:“虽然涉及金额不大,但检察官也如此细心和耐心。算了,和解吧!”在签订协议现场,检察官当即要求现场履行协议,见证陈某搬回瓷砖、退还全款,这起案件得以实现彻底化解。

一桩桩案件的圆满解决,正是我市检察机关践行“小案不小办,件件系民心”司法理念的生动缩影。在化解矛盾的过程中,我市检察机关不止于平息个案纷争,更注重职能的延伸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参与。

在此基础上,我市检察机关积极创新普法形式,在“阳江检察”微信公众号打造“正义镜鉴”“民行法眼”“益心为鼍”“漠阳童行”四大栏目,分别对应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未成年人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强化支持起诉职能为诉讼弱势群体点亮“司法明灯”

我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诉讼能力偏弱群体的合法权益,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彰显了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

2025年3月,江城区检察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时,发现了潘某的支持起诉线索。潘某年近七旬,其丈夫梁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治疗费用达20余万元。当时,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肇事者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摩托车未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向潘某支付任何赔偿。

江城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刑事检察部门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后,两次到潘某家中走访与调查,了解到潘某已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现无力起诉维权。江城区检察院初步审查后认为潘某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于2025年3月31日受理潘某民事支持起诉申请。

检察官认为,李某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人,潘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决定支持起诉。受理后,江城区检察院积极协助潘某收集、整理出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门诊收费票据、外出购买药物证明、电子发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等证据,并于2025年4月18日向江城区法院制发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帮助潘某依法维权。

2025年7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肇事者李某赔偿潘某及其家属142万余元,李某的丈夫韩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检察官继续跟进案件执行情况,了解到李某及韩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额赔偿款,潘某及其家属已与李某家属就后续赔偿达成协议,约定李某及韩某分期向潘某支付赔偿款,目前已支付赔偿款5万元。江城区检察院将积极开展案件回访,持续跟进了解生效裁判执行情况,确保潘某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从发现线索、支持起诉到跟进执行,检察机关为陷入困境的潘某点亮了希望之灯,传递了司法温情。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及最高检工作指引,对劳动权益类、家庭权益类、弱势群体权益类、人身损害类及其他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支持起诉的案件,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支持起诉,最大限度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展望未来,我市检察机关将继续深耕主责主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加大弱势群体司法保护力度,以高质效的民事检察履职,助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不断走实以法治力量服务大局、守护民生的实践路径,为绘就中国式现代化阳江图景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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