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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出台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来源 : 发布日期 : 2018年11月06日 编辑:

阳江日报讯(记者/陈子玲)为更好实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护理双重保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市民政局日前印发了《阳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阳江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我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通知》明确,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我市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三档确定,具体标准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28.2元,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423元,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为1200元。上述三档护理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今后,自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并执行之日起,阳江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随即启动自动调整机制,即全自理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执行;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执行;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执行。其中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后,若低于月人均1200元,则按月人均1200元的护理标准确定执行。

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规定,特困人员是指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公示名单,并对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经申请或报告及时进行复核评估。

《通知》还要求,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护理经费的具体使用方式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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